河南省许昌市人民检察院年7月2日发布案件信息,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书!
被告人李某甲,男,年出生,汉族,小学文化,农民,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,住河南省禹州市。年5月15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,年5月2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经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,年5月29日被禹州市公安局逮捕。
经依法审查查明:年5月14日10时许,在禹州市**镇**村**处,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害人李某乙因田间树苗被折产生争执,继而发生厮打。厮打过程中,李某甲用随身携带的铁质玉米铲击打李某乙头面部,致其受伤倒地,后李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。经鉴定,李某乙系头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颅脑损伤死亡。
本院认为,被告人李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,致人死亡,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。被告人李某甲认罪认罚,可以从宽处理。被告人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,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,提起公诉,请依法判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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